醫學總有極限,久病厭世,甚至是照顧者難以承受壓力走上絕路的新聞時有所聞,例如前體育主播傅達仁再度赴瑞士尋求安樂死。安樂死能讓陷入久病又無藥可醫之苦者,選擇有尊嚴的離開,但反對者認為,安樂死涉及道德問題,且人只要活著,不管醫治的機會多渺茫,都不該扼殺奇蹟發生的可能。
什麼是安樂死?
安樂死(Euthanasia)一詞源自希臘語,一般是指對患有不治之症、瀕臨死亡的患者,在當前醫療的條件下,無法解決其痛苦,故在病患本人或其親屬提出,經過一定的審核程序,由醫生用主動的對策,使其在無痛苦的狀態之下結束生命的一種方式。
Yes or No 兩派的論戰
●賴活不如好死 我的尊嚴 自己決定
在台灣發動「安樂死合法化公投」的人認為,安樂死,你可以不選擇,你可以勸導別人不要選擇,但是你沒有權力不給別人選擇。當在生命無法完美的進行時,需要有方法來解決這個不完美,安樂死是應該列入的選項。
●不管機會多渺茫 都不能放棄
反對安樂死的人認為,現階段無藥可治的病痛,不代表一定沒有希望,也許有一天會有新的藥物被研究開發出來,活得再痛苦,都應該保持希望。而且,就算病患自己願意安樂死,又有誰有權利?誰願意去執行?
約八分之一最後決定不進行安樂死
荷蘭是全球第一個國家可以合法安樂死,但面對安樂死,沒人真能體會當事人所受的苦,病患說「要」和說「不要」,都需要勇氣。荷蘭2005年一項調查指出,事先要求安樂死結束生命的成年病患中,有13%、約八分之一的人最後決定不進行安樂死;所有要求安樂死個案,最後真的執行安樂死的比率為44%。
荷蘭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醫學中心菲利普森博士調查,在2658件安樂死要求中,最後實際安樂死的比率未過半,僅44%,另有13%的病患在執行安樂死前便過世,也有13%病患在要求執行安樂死的過程中死亡。
安樂死和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的差異
安樂死,是積極協助他人加工自殺,病主法則是推動不刻意透過維生醫療延長病人的生命。病主法規範,具完全行為能力者,須經醫療機構提供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(ACP)」並核章證明,未來病至末期、變成不可逆轉昏迷、永久植物人或極重度失智者,可依據當初意願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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